香港女士买天价兰花7年未收到跌至百元求退款败诉
【中原经济网讯】香港居民刘亭君2006年花66万元人民币向云南鹤庆县兰花养殖户阮金灿购买了一盆“玉兔”兰花却7年未收到货,这期间“天价”兰花身价已跌至百元,刘遂诉至法院要求退款。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价兰花”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06年7月,刘亭君到云南丽江旅游,经在云南结识的孟某介绍,再结识云南鹤庆兰花养殖户阮金灿。2006年10月24日,刘电话沟通与阮口头达成购买一盆(两苗)尚未开花的“玉兔”兰花协议,价格为66万元。此后,刘分两次支付阮46万元人民币,另外20万元则南昌治疗银屑病委托介绍人孟某支付,于当月31日付清全部购花款。时隔7年多,刘至今未收到货,兰花一直由阮护养。
刘亭君认为,由于是通过电话达成交易,她本人始终没有见到过购买的兰花,至今标的物也没有得到确认,故此交易缺乏履行的必要条件,合同应视为无效。刘亭君请求法院判令阮返还购花款,并赔偿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等。
被告阮金灿及其代理人则辩称,刘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兰花由她要求放在阮处寄养。并称,刘要南宁最好的白癜风医院求退款的真正原因是2007年底全国兰花市场行情波动,兰花跌价。期间,阮曾发短信通知刘取走兰花,但对方并未拿走。阮称,自己履行了养护、通知等义务,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交易标的物是否确定,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条件是否明确”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亭广州治疗白癜风医院君起诉没有超过法律有关诉什么脱毛方法最好讼时效的规定;孟某作为受托人,向原告刘推荐的标的物获得原告确认,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交易时协议成立并生效,涉案物为:一盆特定的两苗未开花的“玉兔”兰花;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条件没有约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拒绝交付标的物。法院依法驳回了刘亭君的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人民币10559.5元由刘亭君负担。(和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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