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被判无罪台婚姻法倾向给夫妻更多空间[新闻]
一纸婚内“合同”,成了“二奶”的护身符。
最近,台湾一七旬老翁被妻子发现有外遇,妻子向“二奶”提出控诉,却被判败诉,原因竟然是22年前,丈夫第一次外遇时被“捉奸”,夫妻间签下的一纸“互不干扰私生活”协议。
私人协议高于法律?这样的情况若发生在大陆会怎么判?昨日导报记者分别采访了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黄舟雄,以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两岸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洪绍荣。
“大陆不会这样判”
在此案中,据夫妻双方的“互不干扰私生活”协议,丈夫除了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新台币给妻子外,每月还得支付3.5万元新台币的生活费。那么,法院认为夫妻二人签署的“合同”,等于“同意”丈夫能发生外遇,无权求偿。
“如果在大陆,丈夫不可能被判无罪,毕竟我们的《婚姻法》有规定,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忠诚的义务,协议的内容不能凌驾于法律”,黄舟雄说,法官还是会以《婚姻法》为准则,判“协议”无效。
“而且,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一方出轨,肯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出轨行为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大众的评判标准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出轨的一方就有罪。
黄舟雄认为,会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与台湾的法律法规设定有关。
他向导报记者透露了之前代理过的一个案件:一位具有美籍的大陆新娘,在台湾遭遇家暴后,私自带着孩子返回大陆,结果台湾的丈夫以“拐带人口罪”向妻子提起刑事诉讼,最后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约定在第三地探望小孩。
由此一事例可以看出,两岸司法的不同。
“法官可能认定是‘婚内协议’”
洪绍荣是首批通过大陆司法考试的台湾籍律师,他处理过很多台商案件,也熟悉台湾的法律法规。
“我感觉这样的判决,应该是把那个所谓‘互不干扰生活’的协议当成是一种婚内协议。”洪绍荣说,法官的判决可能基于这样的思考:《婚姻法》的核心规范的究竟是婚姻关系间的权利义务,还是具有社会性?如果认为《婚姻法》是规范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那双方当然可以变更;如果认为《婚姻法》具有社会性,就不能鼓励这样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互不干扰私生活”协议放在社会环境下,会被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
但是,“台湾‘婚姻法’越来越倾向于,当事人间有更多自行决定的空间”,洪绍荣说。
现在台湾的社会风气越来越开放,婚姻中的问题也是千奇百怪,当法官对前后事实进行研判后,会倾向于参考双方的意愿,从而做出对当事人“更公正”的判决。
但洪绍荣也认为,“这个案子挺有趣的,值得好好研究,虽然已经做出判决,但有时也会有不同的论证过程”。
他表示,会把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找出来看看,好好进行一番研究。
“此案也可以‘通奸罪’起诉”
“本案还是可能有‘通奸罪’的适用。”洪绍荣说。
在台湾,对于婚内出轨,可以以“通奸罪”起诉,但刑法“通奸罪”和民事的婚姻诉讼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于如王永庆等富人有几房太太的事实,洪绍荣说,“根据1985年之前的台湾‘民法’亲属篇,关于婚姻效力采取的是有效得撤销的观点,而非当然无效。只要前婚配偶在重婚事实发生后两年内不提出撤销,前后婚都有效”。
也就是说,只要太太默认了“二房”的事实,男子就可以坐拥三妻四妾。
但1985年后,台湾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认定“重婚后婚无效”。
由于“通奸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一年,加上这几年岛内也一直有废除“通奸罪”的呼声,所以法院一般都会判缓刑或易科罚金。(海峡导报记者 林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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